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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查新需知

  铁道部科技查新中心是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科技查新咨询机构,在科技查新工作程序中严格执行科技部制定的《科技查新规范》。为确保科技项目查新过程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更加及时有效地完成科技项目的查新报告,请查新委托人协助配合以下工作:

1. 为使查新委托顺利进行,向本中心提交查新要求的委托人应熟悉、了解所委托的查新项目内容。

2. 请查新委托人据实、完整、准确地向查新机构提供如下查新所必需的资料:

⑴ 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资料及其技术性能指标数据(附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应的检测报告),其中:
科研立项查新需提交:立项申请书、立项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成果鉴定查新需提交:项目研制报告、技术报告、总结报告、测试报告、用户报告等。资料应能够完整地反映项目的研究范围、研究方法、实现的功能、达到的技术指标、项目的创新点等内容。

⑵ 课题组成员发表的论文或申请的专利

⑶ 参考检索词,包括中英文对照的查新关键词(含规范词、同义词、缩写词、相关词)、分类号等

⑷ 与查新项目密切相关的国内外参考文献

(本查新中心保证对查新委托人提供的上述资料不作查新工作以外的任何用途,查新委托人应保证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并保证查新项目无知识产权纠纷。)

3. 请查新委托人认真逐项地填写查新委托单。查新项目的创新点即项目的新颖性(也是需要查证的内容要点),描述时需用已有的规范技术概念,表达单独技术内容。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要点一栏,应着重介绍查新项目的主要科学技术内容,包括项目应用范围(用途)、采用的科学技术、实现的功能及技术参数或指标、自我判断的项目新颖点等,栏内填写不下时可另加附页。委托人一旦确定填写内容,则视为同查新单位达成查新约定,并在查新合同上签字,并从网上提交电子文稿。查新人员将按照查新合同的内容进行检索、分析,并出具查新报告。

4. 查新委托人有责任向查新人员详细介绍查新项目的技术细节。对于需保密的技术内容,查新委托人必须在合同中声明。

5. 在查新过程中,查新人员就查新项目提出不明事宜时,请查新委托人给予积极解答,以确保查新结论的客观、准确。

6.查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有关证明如有虚假内容、营私舞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现象,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查新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7.查新委托人不得干涉查新活动,不得向查新人员施加任何倾向性影响。

8. 本查新中心正常提供查新报告的时限为查新合同生效之日起6-10个工作日。若查新委托人同时委托多个查新内容(包括同一查新项目含多个查新点),具体完成时间由查新人员视工作量与查新委托人双方协商约定;若查新委托人拟提前获取查新报告,则需同查新人员协商,可按加急处理。

9.委托查新的方式有:面交、邮寄、传真或网上传递,提交的材料均需齐全、详细、清晰。

10.查新费用应在查新合同生效时,至查新报告交付期内,一次交清。查新合同生效后,如委托人要求更改查新内容或解除合同,而查新工作已经在进行,则依据已施行的查新工作量由查新委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更改查新内容后的查新项目,查新委托人应向铁路科技查新办公室重新办理委托。

11. 查新委托人对查新过程或查新结论有异议时,有权向主管行政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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